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178号
执行申请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2)陕0402民初9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8122.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账户内9538.02元、兴业银行西安曲江支行账户内18443.11元;轮候冻结了西安文景支行账户内918.15元(冻结期限:2023年3月15日-2024年3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意景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户(查封期限:2023年3月27日-2025年3月26日)其他财产未查控到,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现已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178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