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陕1002民初624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总部经济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309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富康小区20栋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4338934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400.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4400.9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至10月份,原告给二被告承建的商州区商洛印象工地提供做饭劳务,原告劳务费共计11400.09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在2022年9月份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给了原告3000元,剩余8400.09元劳务费至今未付给原告。现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叫过来干活的,我公司不承担原告的劳务费。 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到***案件的诉状了,***是我公司驻工地的负责人,原告是和***谈的工资,劳务费按***签字确认的11400.90元计算,两次给***支付7000元。由于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及时付款,我公司认为应该由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付劳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日,甲方(发包单位)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分包单位)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绿化景观工程土建分包施工合同,甲方将依法承包的商洛印象室外道路及绿化景观工程土建(标段/分部)专业分包给乙方施工,2022年6月至10月,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商洛印象工地负责人***与原告***协商,由原告***给其工地做饭、干活,经结算,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1400.90元,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次已支付原告***7000元,尚欠4400.90元未付。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4400.90元,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原告请求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4400.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由于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及时付款,应由被告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付劳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40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北奥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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