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124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
负责人罗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娟,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潘小环,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老录井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小环、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小环、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6171.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小环、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66171.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851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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