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12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
负责人罗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娟,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老录井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61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6171.33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徐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