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124号之二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
负责人罗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娟,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老录井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茫崖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2元,减半收取52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51元,共计9082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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