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66号院内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四套,机器设备名称为西门子反应器(R-1504)、西门子反应器(R-1505)、西门子反应器(R-1506)、西门子反应器(R-150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66号院内机器设备四套,机器设备名称为西门子反应器(R-1504)、西门子反应器(R-1505)、西门子反应器(R-1506)、西门子反应器(R-1507)。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