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91民初604号之一
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19L。
法定代表人:龙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B座10层,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6927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澄,男,该公司员工。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