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执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30日,我院以(2016)冀06执20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66号院内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四套,机器设备名称为西门子反应器(R-1504)、西门子反应器(R-1505)、西门子反应器(R-1506)、西门子反应器(R-1507),现进入评估阶段,鉴于此案情况,需等待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1做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5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全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