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六九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执2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30日,我院以(2016)冀06执20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66号院内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四套,机器设备名称为西门子反应器(R-1504)、西门子反应器(R-1505)、西门子反应器(R-1506)、西门子反应器(R-1507)。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66号院内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四套,机器设备名称为西门子反应器(R-1504)、西门子反应器(R-1505)、西门子反应器(R-1506)、西门子反应器(R-150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全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