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4114号
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20,RueEugèneRuppert,L-2453卢森堡大公国。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者。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
第三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6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移团、第三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原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