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力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横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8573030N(1-1)。
法定代表人:王洪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锦绣大道与佛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0058T。
法定代表人:蒋伟明。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依据(2019)皖0191民特342号裁定书立案执行安徽力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2420元及利息暂计6723元(以92420为基数,按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37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轮候查封其名下不动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