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22执保143号
申请保全人:西宁市城中区铭城建材销售中心,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176号5号楼2单元2014室。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邢家湾村2社。
被保全人:青海振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经发局办公楼二楼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西宁市城中区铭诚建材销售中心与被保全人青海振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22民初43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20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在105052818306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54645元,实际冻结54645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