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309号
原告:**年,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XX,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376AX4,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村0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青海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年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小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