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青海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309号 原告:**年,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XX,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376AX4,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村0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青海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年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小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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