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民初1368号
原告:河南长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占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转,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静,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园区汉宫西路**
法定代表人:邵斌剑,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长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收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收公司诉称,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黄河小浪底文化园1#-9#段桥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7499.33元及利息(利息以217499.33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32914.9元,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1360.7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黄河小浪底文化园1#-9#段桥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的黄河小浪底文化园1#-9#段桥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定购施工材料开始施工,并替被告垫付配合费10000元。在原告已购买材料和制作安装过程中,孟津县政府通知黄河小浪底文化园项目涉嫌违章建筑,安装工程被迫停工,部分楼栋也被拆除,门窗安装无法进行。因被告的项目涉嫌违法建筑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已安装部分的工程款。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所订购的铝材和五金配件无法使用,被告应当赔偿损失141360.73元。原告多次同被告协商无果,向被告发出的结算申请,被告在收到以后也迟迟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承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诉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施工安装的房屋并未被拆除,现在只是因为本公司与孟津县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协商,行政诉讼结案后,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双方没有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原告诉称没有计算依据。工程没有验收,原告诉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
审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长收公司与承大公司签订《黄河小浪底文化园1#-9#段桥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长收公司承包承大公司的黄河小浪底文化园1#-9#段桥铝合金门窗工程,并已进驻工地施工。2019年10月,承大公司的工程因涉及应拆除栋建筑的拆除,长收公司的施工被停工。长收公司在庭审辩论中认同承大公司正在进行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原告认同被告正在进行行政诉讼,原告对自己的诉求没有提出具体的合同依据和法定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长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都立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