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7502号之二
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4号1108房。
法定代表人:彭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粤,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
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吉静
书记员陈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