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5524号
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邓越丹,分别系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骆盛。
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邓越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434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从2020年9月7日起算,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4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8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就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数量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2020年8月28日,被告签章确认《对账单》和《货物签收单》,双方确认已签收货物以及未付货款224340元的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编号:TZ-20200716-LQ),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交换机,合同总金额31250元(含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运输至深圳指定地点;被告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货款,原告再开具等额发票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月以内,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2月以上,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方应负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编号:TZ-20200720-LQ),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交换机,合同总金额38950元(含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运输至深圳指定地点;被告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货款,原告再开具等额发票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月以内,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2月以上,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方应负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02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编号:TZ-20200727-LQ),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交换机,合同总金额50250元(含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运输至深圳指定地点;被告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货款,原告再开具等额发票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月以内,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2月以上,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方应负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020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编号:TZ-20200803-LQ),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交换机,合同总金额48290元(含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运输至深圳指定地点;被告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原告再开具等额发票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月以内,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2月以上,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方应负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020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编号:TZ-20200808-LQ),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交换机,合同总金额57600元(含税);被告委托原告将货物运输至深圳指定地点;被告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货款,原告再开具等额发票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月以内,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2月以上,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方应负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配送各合同项下的货物,原告称被告于送货次日收到货物。
2020年8月28日,原告出具《对账单》、《货物签收单》,《对账单》载明:原告于2020年6月-8月送货给被告,未付货款合计226340元,已于2020年8月12日提供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给被告,2020年8月25日回款2000元,还剩224340元,并列明前述合同项下出货时间、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被告在《对账单》、《货物签收单》上盖章确认。
原告委托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实际支付律师费2万元。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担保,为此支付担保费1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账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被告在《对账单》、《货物签收单》上盖章确认其已收到货物、尚欠货款224340元,被告仍未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4340元及相应违约金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原告最后一次出货时间为2020年8月8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即2020年9月8日前付清货款,故违约金应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以案涉5份合同总价的20%即45268元为限。
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担保费1400元,根据双方约定应由被告负担。
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340元及违约金(以22434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45268元为上限);
二、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1400元;
三、驳回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财产保全费1761元,合计4284元,由原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梦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施琪
王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