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2745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治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4号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333804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旧县。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73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478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部分14786.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春丽
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
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