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财保124号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4号11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旧县。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担保人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腾展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惠普企业级服务器DL380-Gen9(130台);
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