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邦力晋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29民初1112号
原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邦力晋银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8元,由原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孙玉昕 人民陪审员  张珊珊 人民陪审员  冯海龙
书 记 员  王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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