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0106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2020)豫0106执恢13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江发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