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的(2020)豫0106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2020)豫0106执恢13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江发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时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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