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郑州市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荥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宇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西路沙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上街区利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郑州航宇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劳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