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

**与徐立增、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6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郑州市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荥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
法定代表人:时长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宇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西路沙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上街区利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郑州航宇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劳愈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