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0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16)吉24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支付工程款633470元及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4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88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吉2401执89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7年7月6日,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管清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