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执保841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保全人:**三,男,朝鲜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三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三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后,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吉2401民初317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省盛大通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三名下挂靠在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6456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泰州市恒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3748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预交)。
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焦 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孙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