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窦桂芳,经理。
被执行人:**三,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晨光委29组。
申请执行人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吉2401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三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仅有少量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房产信息。202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保91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三在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账户891147781000025内存款;冻结被执行人**三在中国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160434057561CNY0内存款。2021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79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b99eafbbe547ccdc@wx.tenpay.com内存款。2021年10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三在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账户891147781000025内存款;划拨被执行人**三在中国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账户160434057561CNY0内存款;划拨被执行人**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b99eafbbe547ccdc@wx.tenpay.com内存款。2021年10月18日,本院已发放执行款19,196.25元至申请执行人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1月1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崔 虔
执行员 高天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