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

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3679号
原告: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窦桂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亚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男,1968年5月29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晨光委二十组。
原告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54元,减半收取372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27元(原告已预交7754元),由原告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人民陪审员  杨立中
人民陪审员  张春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