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58号 原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57号西城路三街西兴苑18幢18号D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花园19栋4**5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和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25元,由广州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