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960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九龙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武、刘兵,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石网兵,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熔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