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宁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26民初27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宁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沙市望城区靖镇柏叶村27组272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宁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杨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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