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9273号
原告:耒阳富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湘南大市场A区A栋2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洪山村杉树塘472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耒阳富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耒阳富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耒阳富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富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计2057元,由原告耒阳富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