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中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永德县松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松山水泥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松山。
法定代表人:时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立,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云南临沧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下称路桥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冶炼巷121号。
法定代表人:付建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盛军,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松山水泥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临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路桥公司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给付内容,松山水泥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已全部履行欠款本金,申请执行人松山水泥公司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云南临沧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三十七万零三百八十二元八角六分解除冻结;
二、对本院的(2013)临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 彬
执行员 甘 新
执行员 李 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