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6572号
原告:*****,男,藏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广文,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W6L5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69号26栋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公宝多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