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6572号
原告:*****,男,藏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广文,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W6L5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69号26栋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公宝多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