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能顺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能顺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鼎能顺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1栋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4PTK8X5. 法定代表人:余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鼎能顺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