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4民初1469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普威镇独树村独树下村社32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0421198905××××.
被告:四川鼎能顺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1栋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4PTK8X5.
法定代表人:余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029198302××××.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能顺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