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终3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紫茜,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炜达,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会珍,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物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海物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兴海物联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7日与***结清正常出勤工作时间内的所有工资并已支付完成。一审判决兴海物联公司向***支付2019年12月出具《离职证明》后的工资1281.91元没有事实根据。
二、兴海物联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为:“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构成”,并未在劳动合同中对***主张的伙食补贴做任何约定,故一审判决兴海物联公司支付***2019年12月份伙食费补贴33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兴海物联公司与***之间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已结清所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公司以往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计算,且关于该工资确认单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在每月的薪资确认单上已确认且无异议。
四、兴海物联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10200元。
在兴海物联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了“1、甲方根据经营状况及乙方个人工作表现等确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额度。绩效奖金与乙方绩效考核结果、工作年限、奖惩、岗位等挂钩,绩效奖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内容,甲方有权决定增减或取消,乙方无论何种原因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离职的,一律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五、兴海物联公司与***于2019年12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向***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10200元。因***未达工作要求,不能胜任工作,且已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属于合法解除。
***辩称:一、关于2019年12月份的工资,一审判决认定***12月份出全勤并支持***12月份全勤工资的请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1.***的打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是兴海物联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的驻点员工提供的项目办公场所和宿舍,除案涉工程项目的工地之外,***的办公和住宿均在该中航花园。除了2019年12月25日至31日的打卡地址在该中航花园之外,***在职期间的打卡地址也是在该中航花园。
2.兴海物联公司陈述其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12月27日向***出具《关于辞退***薪酬情况的说明》、《离职证明》,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已经于12月26日或27日收悉上述两份材料。事实上,上述两份材料是兴海物联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送达,2019年12月28日签收记录显示系存放于快递柜,有兴海物联公司提交的EMS邮单可证。直到2019年12月30日***才真正看到上述两份材料。
3、***实际出勤至2019年12月31日,有考勤记录和工作记录为凭。
二、关于2019年12月份的伙食费补贴,一审中,***与兴海物联公司均认可伙食补贴是15元/天,同时***在职期间的其他月份的工资收入均显示每月的伙食补贴为330元(15元/天,每月出勤天数22天)。
三、关于加班费,一审中兴海物联公司对***提交的加班时长明细表及加班申请审批表及考勤记录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并对加班时长无异议,同时根据***与兴海物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约定,一审判决以7140元/月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有理有据,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年终绩效奖,一审判决认为兴海物联公司应向***发放年终绩效奖是事实,对此,***予以认同。但年终绩效奖的计算依据和标准由兴海物联公司掌握管理,兴海物联公司拒绝提供的应由兴海物联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酌情支持***10200元年终绩效奖,有情有理。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经济赔偿金,***认同一审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兴海物联公司向其支付以下各项费用:一、2019年12月份的工资10,200元;二、2019年12月份的伙食费补贴330元;三、加班费26,261.76元;四、2019年年终绩效奖30,600元;五、经济赔偿金20,400元;以上共计金额87,791.76元。庭审中,***认可兴海物联公司已支付12月份工资8918.09元及经济赔偿金10,200元,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1281.91元,变更第五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10,2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与兴海物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三年,自2019年至2022年(未注明具体日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工作内容为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安排;工作地点在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等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所在地,并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白地区间调动;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2天(或不少于1天);兴海物联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首先考虑于两月内安排***补休,如无法安排,则以***的月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法核算加班工资;兴海物联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工作表现等确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额度。绩效奖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固定工资内容,兴海物联公司有权决定增减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离职的,一律不予发放。该合同在劳动报酬方面没有注明基本工资数额。***于合同签订当日入职兴海物联公司深港办事处,担任项目经理。***试用期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9月24日,于2019年10月转正。***任职期间月薪标准为10,200元,其中含基本月薪7140元、月度绩效2040元、岗位津贴1020元;不含伙食费330元、高温补助150元及加班费。2019年12月26日,兴海物联公司向***出具《关于辞退***薪酬情况的说明》,内容,***因工作未达要求予以辞退处理,现将其薪酬情况说明如下:一、未产生年假、综合福利假,无需补偿。二、截至2019年12月27日,调休已兑现四天,其余加班做加班费兑现,周六日加班88小时,共2225.29元,工作日加班50个小时,共948.28元,合计3173.56元。三、截至2019年12月27日,12月税后薪资需结算12,091.65元(含加班费),补偿一个月薪资10,200元(月薪标准),共22,291.65元,随工资发放时间进行统一发放(工资发放时间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27日,兴海物联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7日在兴海物联公司工作,最后任职科技深港办事处担任工程项目经理一职。2020年1月17日,***向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兴海公司向其支付:一、2019年12月份工资10,200元;二、2019年12月份伙食费补贴330元;三、加班费26,261.76元;四、2019年年终绩效奖30,600元(10200元×3倍);五、经济赔偿金20,400元(10,200元×2倍)。后该仲裁委员会仅裁决兴海物联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0,200元。***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提交了邮单号1146*****6225的EMS签收回执,显示其于2019年12月30日手写签收快递,用于证实其于该日签收了《关于辞退***薪酬情况的说明》及《离职证明》。兴海物联公司提交了同样邮单号的EMS快递记录,显示其于2019年12月27日向***寄送上述两份材料,于2019年12月28日放入快递柜。庭审中,***表示上述EMS快件被邮递员投放到快递柜,其没有收到电话及短信提示,后于2019年12月30日看到微信信息才去取件。
***提交了由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两封《表扬信》,用以证实其在兴海物联公司承建的珠海龙湖唐家北围项目一期天钜智能化工程中,工作成绩优秀、完全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受到相关单位的高度表扬和肯定,兴海物联公司对其辞退的理由不成立。
***提交了其在钉钉工作群的考勤打卡记录,用以证实其于2019年12月25日至31日期间仍在打卡上班。兴海物联公司辩称,因***工作未交接完成,未将***移出钉钉工作群,导致其在兴海物联公司知辞退后仍能在群里考勤登记。
***提交了其从2019年6月27日至12月16日的加班时长明细表及加班申请审批表及考勤记录,显示:2019年6月至12月,***加班时长260.5小时,已调休30.5小时,剩余230小时未调休;其中周六日加班时长160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8小时,工作日加班时长92.5小时。兴海物联公司认可上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对***统计加班时长无异议,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计算,该公司实际中亦以该标准计算加班费,并认为***在被辞退时,兴海物联公司已核算加班费并足额向其支付。
***提交了《关于组织开展专业公司2019年年终绩效考核的通知》、有关年终绩效考核报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深港办事处工程条线2019年绩效汇总表,认为其在2019年度累计产值高达400万余元,达到兴海物联公司对生产线项目经理绩效等级B级,且在同职位员工中绩效最高,兴海物联公司应向***支付相应的年终奖金。该通知载明:绩效等级B+所对应结果应用为对符合相关情形者进行薪酬和职务职级的检讨调整。绩效等级B所对应结果应用为1.保留其薪酬、职务职级调整的资格,并结合其在本考核周期内的月度绩效、上一考核周期的整体表现,进行检讨,酌情调整;2.职务调整上限为经理(拟提升经理级以上职务的资格为B+及以上)。兴海物联公司认为上述通知规定内容,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薪酬及职级的调整,并不涉及年终绩效奖。***提交的“深港项目中心”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其提交了2019年项目经理产值统计表,且群里有员工问:“是不是都不要年终奖了”,有人回答:“我的不是都交了”等关于年终奖的内容。兴海物联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上述聊天记录仅是员工个人理解,公司年终绩效只是考核并非年终奖。
庭后,***为主张加班费,提交了其于2019年6月27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加班费统计表,载明:1.加班费计算基数7140元/月;周六日加班时长156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8小时;工作日加班时长66小时;加班费为17,848.05元,扣减兴海物联公司已支付的加班费4286.21元,兴海物联公司仍应支付加班费13,562元。兴海物联公司表示加班费计算标准由法院认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兴海物联公司双方于2019年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结合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2019年12月份的出勤天数问题。兴海物联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6、27日出具《关于辞退***薪酬情况的说明》、《离职证明》,对***作辞退处理。根据兴海物联公司提交的快递记录显示,其于2019年12月27日向***寄送上述两份材料,但12月28日签收记录显示系存放于快递柜。在***提交的签收回执中,虽系其个人手写于2019年12月30日签收,但结合兴海物联公司证据显示存放于快递柜,不排除***事后才签收的可能性,加之***在兴海物联公司公司钉钉工作群里仍考勤打卡至该月31日。故对于***认为其出勤至12月31日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2019年12月份的工资问题。鉴于前述分析,***2019年12月份的工资应按全勤计发。根据***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且***、兴海物联公司双方亦认可***的月工资标准为10,200元,扣除兴海物联公司已向***支付的8918.09元,兴海物联公司仍应支付工资1281.91元。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2019年12月份的伙食补贴问题。双方均认可伙食补贴15元/天,以***实际出勤天数22日计算,12月份的伙食补贴应为330元(22天×15元/天),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加班费问题。1.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认定。***、兴海物联公司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无法安排***补休,则以***的月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法核算加班工资。结合***提交的其工资账户明细及薪资明细表对比显示,***的基本工资为7140元,兴海物联公司对此亦无异议,现***以此数额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对于加班时长的认定。庭审中,兴海物联公司对***诉请的加班时长没有异议。***又于庭后提交加班费统计表,主张周六日、工作日的加班时长比其诉请主张的加班时长少,应视为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兴海物联公司对***新主张的加班时长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提交的加班时长明细表、加班申请表,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加班费计算如下:加班费计算基数为以月基本工资7140元,每小时加班工资为41.03元(7140元/月÷21.75天÷8小时);周六日加班时长156小时,加班费为12,801.36元(41.03元/时×2倍×156小时);法定节假日时长8小时,加班费为984.72元(41.03元/时×3倍×8小时);工作日加班时长66小时,加班费为4061.97元(41.03元/时×1.5倍×66小时)。现扣除***认可兴海物联公司已支付的加班费4286.21元,故兴海物联公司仍应支付加班费13,561.84元(12,801.36元+984.72元+4061.97元-4286.21元)。
(五)关于年终绩效奖问题。***认为,其应依据《关于组织开展专业公司2019年年终绩效考核的通知》所载明绩效等级B级来获得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兴海物联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工作表现等确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发放额度。”结合***提交的内部微信群中有关发放年终绩效奖的聊天内容,足以证实兴海物联公司应向***发放年终绩效奖的事实。因***未提交年终绩效奖的计算依据及标准,考虑到***的工作表现良好,一审法院参照年底双薪制度,酌情支持***年终绩效奖按其月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为10,200元。
(六)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由于兴海物联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既无法定事由,也无证据显示履行内部管理规定合法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兴海物联公司理应向***支付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倍赔偿金,由于***月平均工资应为10,200元,故赔偿金为20,400元(10,200元×1个月×2倍)。兴海物联公司已向***支付10,200元,差额为10,200元,应予补足。对***要求兴海物联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2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兴海物联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12月份的工资1281.91元;二、兴海物联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12月份的伙食费补贴330元;三、兴海物联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加班费13,561.84元;四、兴海物联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10,200元;五、兴海物联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200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兴海物联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为周五,***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关于辞退***薪酬情况说明书》、《离职证明》,并在一审中称快递放到丰巢快递柜后微信中会有提取信息。
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虽然***称其于2019年12月30日手写签收快递,但是其认可快递放到丰巢快递柜后微信上会有提取信息,***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关于辞退***薪酬情况说明书》、《离职证明》,2019年12月27日为周五,且***并未主张其在2019年12月28日、29日的周六、日加班费。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较为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2019年12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和兴海物联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兴海物联公司已按照出勤天数支付工资8918.09元,无须再支付该月工资。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2019年12月伙食补贴
兴海物联公司一审中认可伙食补贴存在,二审中又否认伙食补贴存在,违反禁反言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劳动合同于12月27日解除,根据出勤天数,12月伙食补贴应为15元×20天=300元。一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加班费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兴海物联公司主张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年终绩效奖金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员工在绩效奖金发放之前离职的,一律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故兴海物联公司无须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兴海物联公司此节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六、关于经济赔偿金
兴海物联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工作未达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作未达要求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仲裁裁决后兴海物联公司未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认定兴海物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兴海物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二、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六项;
三、变更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支付2019年12月份伙食费补贴3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深圳市兴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黄汉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