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联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联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甘肃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春与被告四川联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