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财保204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3年8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申请人:甘肃中龙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中龙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中龙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酒泉西大街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56752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彩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彬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8)甘0902财保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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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中龙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请将该被申请人甘肃中龙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的存款万元,请暂停支付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8)甘0902财保号裁定204书。
2018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邮编:7350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8)甘0902财保204号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
你院(2018)甘0902财保204号协助冻结通知书收悉
在我处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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