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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有限公司、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11民初618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女,200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和解、调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欠付款项XXX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2日为XXX元),以上两项暂共计XXX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实地·蔷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爬架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承租原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用于实地·蔷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工程。同时,约定暂定工程量XXX㎡,不含税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为XXX元/㎡,不含税合价为XXX元,工期365天,增值税税金为XXX元,合计含税暂定总价为XXX元。另外,合同第五条第5.5款约定:“……如超出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1个月的,从1个月届满后第一天开始计算费用。超出部分甲方按50元/天/机位(含税)的标准向乙方补偿延期费用及其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某甲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3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就株洲实地蔷某项目爬架退场进行了洽商,并于当日签订了《株洲实地蔷某项目爬架退场洽商记录》,双方一致确认:“1.某甲公司同意扣除受株洲市新冠疫情影响累计63天不予计取延期费(其余计费天数按照原合同执行),延期费按原合同约定的40%计取,其他费用均不再计取,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该延期费由某乙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方式向某甲公司支付;2.爬架超33层往上爬升一层的人工费6000元/栋、以及21#、16#爬架解体过程中塔吊不能覆盖导致需另行搭设悬挑操作架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不再另行计取费用”。2024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明确了案涉项目合同总结算价款为XXX元,其中合同工期内工程款为XXX元,超过合同工期之外的延期费为XXX元,总计费用为XXX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款项XXX元,尚有XXX元工程款未支付。根据合同第二部分第二条“结算及付款方式”第5.1款约定:“……甲方自收到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30个日历天进行审核确认或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经双方核对确认且经甲方公司总部最终审核确认后向乙方支付至最终确认结算价款的95%,余款在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依法应向原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丙公司为被告某乙公司100%的控股股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某丙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实地蔷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爬架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第二部分的8.4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2017)最高法民辖终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具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最高院因此裁定案涉纠纷应由仲裁机构管辖。案涉合同明确的约定纠纷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该争议解决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争议解决条款合法有效。故,即使因为案涉合同发生争议,也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交至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该条款位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部分,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虽然该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非涉外案件中,但举重以明轻,国内案件中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这也符合前述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18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思路。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以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管辖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民法院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综上,本案应当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从原、被告签订的《实地蔷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爬架工程分包合同》来看,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包设计形式完成实地蔷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全钢型外墙爬架工程,该协议还约定了案涉工程的工期、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从该协议的名称、工作范围及工期约定等内容均可以看出,该协议不仅涉及某乙公司管辖异议所主张的租赁关系,还涉及脚手架的安装、维护、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两方面,其中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案涉脚手架搭建工程系营造住宅工程施工行为的一部分,该协议除租赁关系之外,还存在安装、维护、拆除等工作量,故本案属于不动产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所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仅为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原告与被告在《实地蔷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爬架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且被告某丙公司不是《实地蔷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爬架工程分包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约定不对被告某丙公司产生效力,某丙公司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 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终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