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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26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被告:广州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4年9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