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981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地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169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5民初16981号民事判决正文部分第33页第三行至第五行进行补正,即由“北京天地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9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017年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变更为“确认北京天地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9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017年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