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国合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612号 申请人:大连国合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16层B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大连国合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国合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81)的20527046股股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国合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81)的20527046股股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国合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