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92民初1819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秀秀,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