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380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灵江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0MB1514994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7660360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10号二楼-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922049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与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撤回对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