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1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泽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案件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泽兴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泽兴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54636.3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720元,共计461356.3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资金账户、不动产及动产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68.46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制定账户。本案其它被执行人在全区法院及外省法院涉案97件,其名下资金账户、动产及不动产均被在先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121执209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