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35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石河村9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4101-4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惠州市鸿泰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新区潼侨镇光明路318汽车站后面钟宝品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永兴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8号楼2层9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永兴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5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四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于2023年9月15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