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424号
原告:***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虹昊路**。
法定代表人:段开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祥县老僧堂镇大靳村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王传智,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深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