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泉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金泉电梯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川汇区杨庙烟酒福食品店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初3392号
原告:河南金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南段嘉和花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73830862。
法定代表人:程文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杨庙烟酒福食品店,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杨庙。
法定代表人:曾现芹,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周口市乐家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31745899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金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杨庙烟酒福食品店、第三人周口市乐家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金泉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金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