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6061号
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华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45586077H。
法定代表人:陈士金。
被申请人: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马塘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5306474J。
法定代表人:丁建民。
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月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