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91民初100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士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有,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苏1191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平波
审判员  吴 强
审判员  蒋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