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中江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742号
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45586077H,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华生路。
法定代表人:陈士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中江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WT6P01J,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沿江街道通扬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林。
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江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江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江装配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