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672号
申请人:江***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延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4HXH6B。
法定代表人:刘百洪。
被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45586077H。
法定代表人:陈士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丰华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夏晴彦